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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

图书馆图书借阅赔偿规定

 

一、图书借阅规则

1.读者需凭本人图书借阅证进入书库,不得转借和代借(如遇特殊情况,可委托他人代还图书),否则,后果自负;进入书库请使用代书牌,出库时放回原处。

2.注意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,请勿随意拉动家具设施;文明借阅,手机请静音;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;请勿携带食品及饮料进入室内。

3.不得将图书乱放、乱藏或私自携出室外,未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出书库者,按窃书处理。

4.请爱护图书。不得污损、撕毁、圈画和批注图书。借书时,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、涂划和污损等情况,若有,请工作人员盖章加以标注;否则,则由当前借阅者负责。

5.丢失图书,按规定处理。

6.新书阅览室和样本书库的图书只限室内阅览,如需带出书库复印,请向工作人员办理押证复印手续,并及时归还。

7.图书可续借一次。续借应在图书到期前进行,续借期从该书到期日算起,逾期图书不接受续借。若遇法定假日或不可抗拒之自然原因,借期顺延。

8.逾期不还者,按照每日每册0.2元交纳超期费。

9.下班前20分钟停止入库借书(可以还书、续借),以便工作人员整理内务。

附各类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限规定: 

读者类型

书库

册数

借期

续借

教工

中心书库

10册

180天

14天

非本院教工

中心书库

2册

30天

7天

学生

中心书库

4册

30天

7天

二、图书赔偿规定

1.遗失赔偿

(1)2000年以后出版的文学类图书,按书价的3-10倍赔偿;专业类图书按书价的5-10倍赔偿。

(2)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文学类图书按书价的5倍赔偿;专业类图书按书价的10倍赔偿。

(3)1980-1999年出版的图书,根据图书的价值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处理。

(4)书价不足3元的按书价的10倍赔偿。

(5)全套书丢失一册按全套图书总价赔偿。

(6)工具书、外文书和特藏书按原价的8-10倍赔偿。

(7)珍本、善本或孤本图书,按原价的50倍以上赔偿。

(8)赔款后,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可以退款,但须缴纳逾期超期费。

(9)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逾期,按逾期交纳超期费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
(10)逾期超期费:每日每册0.2元。

2.窃书

按原价的20-30罚款;批评教育;通报所在单位;不配合处理者,扭送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3.污损、撕毁、圈画和批注图书者,视情节轻重,按图书原价的1-5倍赔偿。赔偿手续完结后,原书仍归学院图书馆所有。

4.故意损坏条形码者,罚款10-50元;有意损坏磁条者,罚款20-50元。同时,批评教育。不配合处理者,扭送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三、期刊阅览规则

1.每次只可取阅一本(份)期(报)刊。

2.报刊概不外借。

3.集体阅览时,由辅导教师提前联系方可安排。

4.开放时间:每天的7:50-21:15。除外情况:周二下午和其他临时性活动。

5.其他规定,参照图书借阅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
图书馆 2017-03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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