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图书借阅规则
1.读者需凭本人图书借阅证进入书库,不得转借和代借(如遇特殊情况,可委托他人代还图书),否则,后果自负;进入书库请使用代书牌,出库时放回原处。
2.注意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,请勿随意拉动家具设施;文明借阅,手机请静音;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;请勿携带食品及饮料进入室内。
3.不得将图书乱放、乱藏或私自携出室外,未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出书库者,按窃书处理。
4.请爱护图书。不得污损、撕毁、圈画和批注图书。借书时,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、涂划和污损等情况,若有,请工作人员盖章加以标注;否则,则由当前借阅者负责。
5.丢失图书,按规定处理。
6.新书阅览室和样本书库的图书只限室内阅览,如需带出书库复印,请向工作人员办理押证复印手续,并及时归还。
7.图书可续借一次。续借应在图书到期前进行,续借期从该书到期日算起,逾期图书不接受续借。若遇法定假日或不可抗拒之自然原因,借期顺延。
8.逾期不还者,按照每日每册0.2元交纳超期费。
9.下班前20分钟停止入库借书(可以还书、续借),以便工作人员整理内务。
附各类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限规定:
读者类型
书库
册数
借期
续借
教工
中心书库
10册
180天
14天
非本院教工
2册
30天
7天
学生
4册
二、图书赔偿规定
1.遗失赔偿
(1)2000年以后出版的文学类图书,按书价的3-10倍赔偿;专业类图书按书价的5-10倍赔偿。
(2)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文学类图书按书价的5倍赔偿;专业类图书按书价的10倍赔偿。
(3)1980-1999年出版的图书,根据图书的价值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处理。
(4)书价不足3元的按书价的10倍赔偿。
(5)全套书丢失一册按全套图书总价赔偿。
(6)工具书、外文书和特藏书按原价的8-10倍赔偿。
(7)珍本、善本或孤本图书,按原价的50倍以上赔偿。
(8)赔款后,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可以退款,但须缴纳逾期超期费。
(9)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逾期,按逾期交纳超期费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(10)逾期超期费:每日每册0.2元。
2.窃书
按原价的20-30罚款;批评教育;通报所在单位;不配合处理者,扭送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3.污损、撕毁、圈画和批注图书者,视情节轻重,按图书原价的1-5倍赔偿。赔偿手续完结后,原书仍归学院图书馆所有。
4.故意损坏条形码者,罚款10-50元;有意损坏磁条者,罚款20-50元。同时,批评教育。不配合处理者,扭送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三、期刊阅览规则
1.每次只可取阅一本(份)期(报)刊。
2.报刊概不外借。
3.集体阅览时,由辅导教师提前联系方可安排。
4.开放时间:每天的7:50-21:15。除外情况:周二下午和其他临时性活动。
5.其他规定,参照图书借阅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图书馆 2017-03-31